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健,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迅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小俐,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东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迅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汇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24)沪海法商初字第39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9月 16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24 年 5 月 12 日,东达公司以5 票货物被迅汇公司在荷兰目的港无单放货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2024)沪海法商初字第 451-455 号案立案受理。在上述 5 案审理期间,双方于 2024 年 7 月 28 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迅汇公司在约 30 天时间内委托目的港公证人员并通知东达公司到目的港堆场查看,并出具公证文书。假如公证文书上记载与上述 5 案提单项下的货物数量一致且置放于目的港仓库中,东达公司同意向迅汇公司支付由此而产生的公证、认证手续费用。假如公证文书上记载与上述 5 案提单项下的货物数量不一致且非置放于目的港仓库中,则由此而产生的公证、认证手续费用由迅汇公司自行承担。东达公司同意在协议签订后向原审法院缴纳相当于 4,000 欧元的人民币费用,作为向迅汇公司付款的保证。具体金额以相关部门最终开具的收据为准。协议签订后,东达公司按付款日的汇率将人民币 37,306 元汇入原审法院帐户。2024年 5 月 10 日,原审法院对上述 5 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迅汇公司提供的公证文书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且记载的提单编号与上述 5 案提单编号相同,货物品名数量基本一致,东达公司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证明迅汇公司无单放货,遂判决对东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2024 年 8 月 21 日和 9 月 15 日,涉案货物的目的港代理向迅汇公司出具了两张公证认证费用发票,一张为公证员查验货物的发票,金额为 1,050 欧元,另一张为公证费和去荷兰海牙送快信工作的费用,其中公证费为 857.65 欧元,去荷兰海牙送快信工作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费用为 1,650 欧元,上述费用均需另付 19%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