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摘编一、增值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34号)【主要内容】第十六条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主要内容】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调整如下: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主要内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根据1、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根据2、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根据3、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根据4、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