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摘编一、增值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34号)【主要内容】第十六条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主要内容】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调整如下: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主要内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根据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根据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根据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根据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根据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1二、营业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34号)【主要内容】第六条下列项项目免征营业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主要内容】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水利建设基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358号)【主要内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四、用地政策《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主要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应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初加工时占用的临时性用地,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五、用电政策《关于国家发改委调整我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电〔2006〕23号)【主要内容】农业生产用电是指蔬菜、果树、茶、桑、花卉、苗木等农作物种植业用电;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海水产品养殖、内陆水产品养殖等养殖业用电;农户家庭炒茶用电。农业排灌、脱粒用电指粮食作物排灌、脱粒及农业防汛、抗旱临时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指省确定的享受贫困县扶持政策的农业排灌用电。六、农业生产用电不满1千伏0.641元1-10千伏0.621元35千伏及以上0.606元其中:农业排灌、脱粒用电不满1千伏0.390元1-10千伏0.370元35千伏及以上0.355元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不满1千伏0.123元1-10千伏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