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超市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摘 要]自助寄存柜具有一定范围内独立的缔约能力,自助寄存的过程为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通过对自助寄存中双方行为的性质的分析认定自助寄存为借用合同。超市作为经营者承担法律规定的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有合理的边界设定。对超市限制消费者带包入内的做法进行单独分析明确其责任。[关键词]自助寄存 借用 保管 安全保障义务一、引言 自助寄存是随着超市、卖场这一营销业崛起后随之而来的新颖的服务模式,①其一方面方便了经营者的管理,另一方面为消费者带来便利。因自助寄存柜本身之设备缺陷、寄存不当等原因,自助寄存柜中丢失财物情况时有发生,而关于自助寄存柜中财物丢失责任由谁承担,该如何借助法律以保障顾客之权益,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顾客自助寄存的过程中超市与顾客形成何种性质之法律关系,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怎样的义务,因此类服务模式的新颖性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现行法规并无相应之规定。而双方权利义务之确定对解决相关的纠纷至关重要,因此本文将对自助寄存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作相应的分析。二、自助寄存柜的性质自助寄存是取代人工寄存的新型寄存方式。根据笔者观察,超市自助寄存柜一般有以下使用方式:其一,寄存者按寄存按钮或投入一元硬币,机器吐出密码纸,机柜打开,寄存者将物品放入柜内,关上柜门,取回物品时以密码纸打开柜门;其二,寄存柜上钥匙提前插在柜门上,顾客投入一元硬币或可直接使用,待放入物品关上柜门后可取出钥匙,欲取回物品时以钥匙打开柜门,并取回开始放入的一元硬币。以上可以看出,超市、卖场在商场内提供机柜供顾客使用,在提包和物件的寄放过程中并不直接与顾客对话。自助寄存的整个过程通过人机沟通的方式来进行。②自助寄存柜通过预先设置的动作完成超市与寄存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其基于超市的意思而设立,执行超市的意思,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行为的结果由超市承担。但是应当看到,自助寄存柜虽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但是毕竟受其本身的机器性质限制,自助寄存柜的特别属性将影响自助寄存行为的法律性质。有学者提出的“自动化系统的识别功能并不影响法律性质”的看法笔者是不赞同的。③自动寄存柜的识别能力决定了其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为缔约行为,从其可为的性质可推知其设立人的意思。自助寄存柜的性质对自助寄存行为性质的认定有重要的影响,将在后文论述。三、自助寄存行为的性质上文分析,自助寄存柜具有独立的缔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