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因为此类突破股东人数限制的事由,会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闭锁性与人合性
认定其无效,有利于切实执行《公司法》第 24 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闭锁性与人合性
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运营,降低股权交易的成本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无效 近年来,由于社会融资的进一步进展,草根创业,全民投资的热情日益升高
另外由于法定资本制度的放宽①,导致设立公司的门槛降低,这增强了人们投资设立公司的热情,也激发了人们投资购买股权的意愿
随着这一趋势的进展,超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股权转让协议也日益增多,一旦发生纠纷,这类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就成为了理论与实践上争议较多的问题
现行《公司法》第 24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上限规定为 50 人
而问题是,对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50 人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应该将该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亦或是无效合同
纵观域外法域,如日本,进行了公司法改革,不再对公司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分
而与我国立法较为类似的韩国,实行的做法是“因转让社员人数超过 50 人时,除了遗赠情形之外,其转让无效”
②根据英美法系的公司体例,其将有限公司分为封闭式有限公司和开放式有限公司,就是两类不同的有限公司,前者具有“人合”的特征,所以股东人数有上限,后者仅有“资合”的特征,股东人数不受限制
正因为如此,英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不得多于 30 人;法国公司法规定不得高于 50 人,假如超过 50 人则必须转变成股份有限公司
而国内学者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超出《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股权转让协议,其效力应当得到肯定
中国人民大学的刘俊海教授认为这类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