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车辆定点维护合同甲方: 乙方: 为维护车辆托修单位和车辆承修单位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的职责1. 甲方指定乙方为贵公司车辆定点维修养护单位
2. 甲方有权对维修养护进程和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甲方可不定期检查、追踪、考核乙方的服务和计价工作,分析存在问题,促使乙方改进工作和完善管理
4. 在合同期内,甲方对维修服务质量及价格不满意,甲方有权提出意见
5.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及时支付维修费用,保证维修经营正常进行
二、乙方的职责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法律规范,严格执行车辆定点维修合同要求履行的合同职责和义务,杜绝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2. 为甲方提供以下优惠条件:车辆日常维护检测、调试;代审年检车辆; 10 公里内免费急救,10 公里以上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和路桥费
热情、优良、上门服务,保证甲方车辆维修时间优先
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车辆维修登记卡和维修记录建档,进行车辆追踪回访,及时听取甲方维修后意见和满意度
3. 凭甲方车辆主管部门开具的车辆维修保修单或其他类似的单据进行检测修理,在检测维修过程中检出新增加修理项目,及时向甲方具实反映真实情况,征得甲方同意后进行维修
据实计算费用,执行车辆定点修理说明中的工时报价
4. 有义务对甲方的定点维修车辆随时进行检查、调试,并保证竣工车辆完好,不得擅自使用
5. 车辆零部件必须由正规的渠道进货,保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6. 按国家交通部有关规定对竣工甲方完工车辆进行三包制度
其中:总成大修质量保证里程为 10000 公里,或者从出厂之日起三个月内;二级维护保质期为 5000 公里,或者从出厂之日起 30 日内;小修质量保证里程为1000 公里,或者从出厂之日起 3 日内
7. 由于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其他技术因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