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十四章 进口合同的履行 一、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 1.申请开立信用证 以信用证方式支付的进口贸易实务中,开立信用证是履行进口合同的第一步,是进口业务的重要环节,进口商必须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
(1)开证时间的把握 开立信用证的时间应按进口合同规定
如合同规定在装运前若干天开立并送达,我方应按期向开证行提出申请并考虑到邮程的时间;如合同规定在卖方确定交货期后开证,我方应在接到卖方通知后再行向银行申请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卖方交付履约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后向银行申请开证,我方则应在收到保证金或保函后向银行申请开证
(2)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种类应按合同的规定开立
在进口业务中,一般不宜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防因第二受益人不可靠而造成意外损失
② 信用证金额
信用证金额是指受益人可使用的最高限额
信用证金额大小写 要 一 致 , 除 非 确 有 必 要 , 不 宜 在 金 额 前 加 “ 约 ” (about) 或 “ 大约”(approximately)字样
③ 汇票的付款人和付款期限
汇票的付款人应规定为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其他银行,而不能规定为开证申请人
汇票为即期还是远期,应严格根据进口合同规定
④ 运输单据
如采纳海洋运输,一般应要求提供全套凭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指示并经发货人空白背书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如装运港与目的港航程距离较短为便于早日提货,防止因提单到达过晚无法提货而引起损失,可规定受益人于装运后先寄一份正本提单给开证申请人,凭以提货;对集装箱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邮包运输,则应在采纳 FCA、CIP、CPT 贸易术语的条件下方可受理,同时必须注明提交相应的运输单据
⑤ 其他单据
信用证对于产地证、品质、重量检验证书、化验证明书等的签发机构、形式、内容及证明事项等应作明确规定
⑥ 分批装运和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