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案情简介: 劳动者罗某 2024 年 8 月入职深圳用人单位,双方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签订了一份 1 年期劳动合同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2024 年 1 月 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4 年 5 月 31 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将于 6 月 30 日到期,用人单位决定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不予续签
劳动者收到通知后遂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讨论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否续签劳动合同的理解
律师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目前主要有南、北两派的观点
南派观点以上海为代表,主张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明确了上述观点,该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而以北京为代表的北派观点则认为,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