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酒店托管经营合同第一章总则为了进展本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及旅游业,使酒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达到国 系在中国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管理公司 系在中国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二章 名词定义第一条:酒店本合同用的“酒店”一词指位于 酒店,内容包括:(1)带有卫生间的客房;(2)酒店经营所需的供水、电力、电讯、煤气、汽油、柴油等能源以及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及空调、电梯、卫生设备、冷藏等设备;(3)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第二条: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在本合同中“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是指:(1)所有家具、陈设及布置,包括客房、公共场所的家具、地毯、墙饰、摆件、灯饰和其他物品;(2)饭店经营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厨房、酒吧、公共卫生(PA)设备、洗衣房、办公室等设备;(3)必要的车辆和运输设备;(4)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件、瓷器、玻璃器皿、银器及类似物品;(5) 所有制服及其他酒店营运所必须的物品。本合同第一、第二条所列内容,以酒店正式开业日前双方交接所附明细清册为准。第三条:酒店正式开业日“酒店正式开业日”是指酒店正式全面营业的第一天,其基本条件为:(1) 酒店建设工程全部竣工;(2) 酒店全部设备及设施已安装完毕、正常运行;(3) 酒店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备齐;(4) 酒店工程经国家验收合格,包括消防、卫生设施;(5) 酒店营业执照及各项营业许可证已经获得;(6) 各项保险生效;(7) 酒店经营所必须的流动资金全部汇入酒店营业账户;(8) 委托方与管理公司书面同意酒店可以正式开业。酒店正式开业日之前的对外营业称为“酒店试营业期”。以上各项若有一项未达到者,均属“酒店试营业期”。第四条:双方这是指本合同的缔约双方:即委托方与管理公司。第五条:总收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在本合同中这是指经营酒店及其设备所得的客房、餐饮、附属的涉外商场、娱乐设施、场地出租、电话、电传、传真、洗衣、出租汽车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全部收入的总和。第六条:经营毛利本合同中的“经营毛利”是指总收入减去酒店经营成本和费用后的余额。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酒店经营成本和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1) 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投资性质的费用摊销及更新基金;(2) 贷款利息(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除外);(3) 所得税、房产税及其他附加税;(4) 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