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普兰法律讲堂】采纳欺诈手段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基于该协议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有效该文版权归上海普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部周律师所有案例: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返还票据垫付款纠纷案【(2024)民二终字第 171 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花公司在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实行了欺诈的手段,其与收款人之间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且上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的资金由其控制和使用。对于以欺诈手段所签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以欺诈手段所签合同的效力,有两种不同的结果,一种是无效合同,另一种是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它们的区别是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合同无效,只是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的是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本案中,中花公司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泰安信用社的资金,该行为不但使泰安信用社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孙继国刑事案中也认为,孙继国所属公司实行了一定的欺诈手段猎取承兑。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本案所涉银行承兑协议为无效。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分离的。本案中,虽然孙继国所骗资金系其以先在泰安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后再到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贴现的方式取得。但因本案所涉银行承兑汇票已经背书转让,被背书人已经办理委托收款,泰安信用社已经付款,且没有证据证明泰安信用社明知出票人中花公司与收款人北京百优特农业开发公司之间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故不能因票据基础关系即银行承兑协议的无效而认定本案所涉票据关系无效。更多法律知识请参考普兰法律部周律师新书《票据法及政策实务精要》,估计 2024 年 4 月底上市。附这本书的上册目录法律及政策适用一、 真实交易关系与票据的签发(一) 真实交易关系的立法及实践(二) 承兑协议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汇票承兑行为有效(三) 采纳欺诈手段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基于该协议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有效(四) 承兑行不能以其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合法商品交易且属受骗为由而主张汇票无效,拒绝付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