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钢材分销协议一、总则1、甲乙双方秉着诚信合作、共同进展的原则,订立本协议;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反均可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5、签订地点:湖南省长沙市6、签订时间:2010 年 4 月 30 日二、甲方权利与义务1、确认乙方为涟钢带肋钢筋区域经销及重点工程配送的重点客户,资源优先保证
2010 年 4 月 30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每月销量 吨/月
2、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做出如下处理:(1)在规定到款日,未足额送达货款,但在延后 3 天内补足所需货款,则当旬所订购货物加价 5 元/吨进行结算;若 3 天后仍未补足所需货款,甲方对未补足货款部分的资源量不予保证,并对乙方当月所订购货物加价 10 元/吨进行结算
(2)在规定计划申报日未按核定资源量和品规要求报出需求计划,但在延后 3 天内补齐,则次月所订购货物加价 5 元/吨进行结算;若3 天后仍未申报,甲方可核减乙方次月资源量并对乙方次月所订购货物加价 10 元/吨进行结算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提出减少约定的月度销量
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完成月度销量,则当月所订购货物加价 20 元/吨进行结算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降低乙方客户等级(同时核减协议量)直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根据情形扣除乙方保证金:(1)在规定到款日延迟 3 天后,仍不能按所需货款的 100%到款,全年累计次数 3 次
(2)在规定计划申报日未按核定资源量和品规要求报出需求计划,在延迟 3 天后仍未补齐,全年累计次数达 3 次
(3)因乙方原因,全年累计有 3 个月未完成核定销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