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镇房[2024]103 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初始登记证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销售过程监管制度
镇江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主管机关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发放;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权属登记具体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镇江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镇江市房地产交易所)统一实施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向镇江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通过镇江市房地产信息网(www
net)镇江市商品房销售及合同网上备案平台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小区规划总平面图); 5、工程施工合同; 6、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