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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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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阶段性担保责任的厘清实践中,阶段性担保主要出现在借款人在《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取得时向贷款人(主要是银行)借款情形下。一般房屋抵押贷款发放程序是:借款人将房屋抵押给贷款人,贷款人在取得《房屋抵押他项权证》后才放款。而通过由房产开发商、房产中介、担保公司等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形式,贷款人可以在《房屋抵押他项权证》取得之前就发放贷款。原来,阶段性担保制度对于解决风险敞口期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阶段性担保的担保责任认识不一,使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保证人承担了不应有的风险,极大的挫伤了阶段性担保保证人的积极性,违反了阶段性担保制度的设立初衷。本文写作的目的即为厘清阶段性担保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以期阶段性担保制度健康进展。 一、阶段性担保制度创立的目的----解决贷款风险敞口期问题,加快商品交易的进程。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房屋开发商希望早日回收资金以减轻资金压力,二手房出售人希望尽快全部收回售房款,而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房屋买受人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法及时的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没有抵押物银行也不同意放款,因为银行假如在取得《房屋抵押他项权证》前放款,在银行放款之日至借款人依照约定办理《房屋抵押他项权证》并交付银行之日期间,银行的贷款债权是没有任何担保的,这个期间我们称之为贷款风险敞口期。阶段性担保专为解决贷款的风险敞口期问题而生,由房屋开发商或者房产中介、担保公司为贷款风险敞口期区间提供担保,贷款人可以将风险转嫁给房屋开发商、房产中介、担保公司,解决了贷款人的提前放款后顾之忧。而贷款人提前放款,作为借款人的买受人就可以及时将购房款支付给房屋出售人,从而加快商品交易的进程。二、阶段性担保的法律属性----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为法律行为时,可以附加一定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条件的事实出现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解除条件又称失效条件,是指可以使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失去效力的条件,即在解除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已经发生,一旦条件成就,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阶段性担保中,贷款人要求房产开发商、房产中介、担保公司等提供阶段性担保,并不是要求保证人就借款全程承担担保责任,而是待借款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将房屋抵押给贷款人,以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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