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实事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也做出了合法合理的判决,我认为没有什么有争议的地方。针对这项作业,我查阅了网上对案件的陈述、一些法律人士对本案的解释,对比课本上的知识法条,在 QQ 群上也看了部分同学对该案的理解,下面谈谈我对此案的一些看法。本案原告与被告争议的焦点之一我觉得是对法律关系的认定。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该特征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具有平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具有隶属性相区别。雇佣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酬劳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二者的区别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且必须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没有上述限制。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没有隶属性。在案件的陈述中有两段文字对该案法律关系的判定具有决定作用:一是“原告陈维礼从 1996 年 8 月起受雇为被告赖国发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随赖国发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角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等。双方口头约定,赖国发每月付给陈维礼工资 300 元,负责吃、住。”二是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赖国发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故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更不属法律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充分说明说明陈维礼与赖国发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属于雇佣法律关系。而不是赖国发所称的劳动关系,所以属于人民法院管理范围,无需劳动仲裁就可直接审理,符合程序法。虽然雇佣关系中没有工伤一说,但《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合同中受到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