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浙 F22-1-2013-1 编号: 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修订版)甲方(学员姓名): 性 别: 学员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培训机构全称): 培训机构许可证编号: 联系电话: 培训机构进场训练场所地址: 投诉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平等、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就机动车驾驶培训(以下简称培训)事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乙方须向甲方出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准予乙方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证照,并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为甲方提供培训服务。第二条 甲方选择 类 C1 型机动车进行培训。 乙方须按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理论培训 30 学时,实际操作培训 28 学时,模拟培训 11 学时,学时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计时 IC 卡记录。第三条 乙方必须在甲方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之日起,730 天内完成相应第二阶段(科目二)、第三阶段(科目三)的培训项目。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培训费用应符合浙江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要求:1.理论培训费:372 元。2.非模拟培训费:400 元.3.实际操作培训费:3343 元。对某些培训车型,价格主管部门未设定培训收费标准基准价的,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约定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合计(¥:4115 元)。大写为 肆 仟 壹 佰 壹 拾 伍 元整。第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事项的代收费用:1.理论教材书本费: 65 元。2.考试场地训练费: 300 元。3.考试费: 370 元。代收费用合计(¥: 735 元)。大写为___仟 柒 佰 叁 拾 伍 元整。第六条 乙方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后,甲方提出还需继续培训,乙方另行收取培训费用,收费标准应按浙江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折算 IC 卡学时费 119 元/小时收取。第七条 乙方收取的费用,应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代收费用,由乙方提供相关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甲方考试不合格,需参加补考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收取补考费,由甲方自行缴纳。乙方及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或物品。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做好学籍管理和服务工作,告知甲方应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制度,以及学员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