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魏浩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8-12-19)阅 300 次魏浩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一中民终字第 15250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浩,男,1976 年 10 月 13 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帮南,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3 号 15 层。 负责人刘铮,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屹,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浩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4)西民初字第 804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辉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景蕙、杨钊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魏浩在一审起诉称:2007 年 10 月 29 日,魏浩就车牌号为京 K46982 的小轿车向平保北京分公司投保,保险期限自 2007 年 11 月 10 日零时起至 2008 年11 月 9 日二十四时止。2007 年 11 月 22 日 21 时,魏浩驾驶京 K46982 小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菜户营桥往西 500 米处,突然发现有斜拉电线杆的缆索,魏浩紧急刹车打轮,导致车右前角撞上电线杆,发生车辆修理费 15 789 元。平保北京分公司作为魏浩车辆的保险人,应对本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魏浩多次要求平保北京分公司履行保险赔付责任,支付车辆修理费,平保北京分公司于 2007 年11 月 30 日向魏浩发出拒赔通知书,明确表示对本起事故拒绝赔偿。故魏浩诉至法院要求平保北京分公司支付被保险车辆修理费 15 789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被告平保北京分公司在一审答辩称:魏浩与平保北京分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根据协议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平保北京分公司经查,魏浩应当于 2007 年 9 月 13 日前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体检证明,但魏浩未按期提交,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提交的,故平保北京分公司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拒赔通知。综上所述,不同意魏浩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魏浩提交了如下证据: ---------------------------------------------------------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