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学院农业科学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国家奖(助)学金应有的激励、导向和资助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昌学院农业科学学院本专科学生全日制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包含如下奖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资格认定期间为上一学年,其中专升本新入学学生为申报之前三学期;国家奖助学金受助期间为申报并获得奖助资格后一学年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在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资格认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助)学金评选: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2、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3、延长学业年限者;4、学年(学期)内受到违纪处分者;5、私自在外租房、住宿者;6、生活铺张浪费,有请客、吸烟、酗酒行为者;7、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8、上一学期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第五条在提交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材料时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评选资格
第六条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我校计划内正式录取的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2、热爱祖国,遵守法律,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学习态度端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第七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的学生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体条例还需按当年国家相关政策执行):1、国家奖学金在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在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选;国家助学金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中评选
2、国家奖学金须在本年级本专业综合成绩前10%中评选产生;国家励志奖学金须在本年级本专业贫困生综合成绩前20%中评选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