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1)一、填空题1.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2.按照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犯罪客体可以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3.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4.按照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5.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形式责任相适应。6.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7.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属于特别自首,8.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9.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0.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11.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1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13.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处罚。14.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15.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害的对象、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后的态度等。16.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17.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18.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19.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20.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2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2.对行为人所犯数罪除判处主刑,还判处有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23.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4.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25.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6.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7.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犯罪处罚。28.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29.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30.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31.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3.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3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36.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7.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8.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_罚金__,并对直接负责的_主管人员和__其他直接责任人员_判处刑罚。39.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别防卫权,亦称无限防卫权。40.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4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42.法定最高刑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