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促进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和积极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工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XX 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实施方案》(国知发管字【2003】 50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专利创业专项资金、实施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由 XX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通过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工作体系以及完善的工作机制,全方位促进示范园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 第四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示范园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1 第五条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办法》。第六条专利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构建示范园区专利技术产业化平台和社会服务体系; (二)用于促进示范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 (三)用于促进示范园区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 (四)资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市场前景良好和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技术水平、实施规模等情况核定,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50 万元。第七条专利产业化项目申请资助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有效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三性检索报告;(5)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6)专利实施可行性分析报告; 2(7)实施专利项目的财务预算; (8)如实施他人专利的,应提供在 XX 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公布资助名单。 (四)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与受资助企业签署相关协议。 (五)申请单位开具正式发票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