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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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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 2.1-2007 代替 GBZ 2-20022007-0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 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 中相应的内容作废。本部分与 GBZ 2-2002 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 超限倍数及其应用;—— 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 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 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 经皮标识的应用。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 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 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c)删除了 GBZ2-2002 中 47 种粉尘的 PC-STEL 值和 164 种化学物质的带 *号的 PC-STEL 值。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 项、致敏性标识9 项、经皮标识 10 项。本部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存在或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本部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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