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对公安机关毒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