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 xx 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保监会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局机关党支部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部门原则上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部门,可由 2 个或 2 个以上部门组成联合党支部
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
第四条支委会的产生和设立 (一)支委会由党员大会以差额选举或直接选举方式产生
换届选举,支部委员候选人由上届支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选出的委员组成支委会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由支委会选举书记和副书记,报上级党委批准
(二)支委会的设立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委会,支委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委会成员数不得超过或等于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正、副书记由支委会选举产生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党支部书 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纪检委员一般由党支部副书记兼任
(三)党支部每届任期2年
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须报上级党委批准
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年
任期内委员缺额时,应及时补选,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指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三章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形式
党员大会和由它选出的支委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关
党员大会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党支部的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