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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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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部分) 政策名称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部分) 一、政策依据 《XX 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一) 直接补助 1. 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企业、单位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及增资项目)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与外方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等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指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等;渔业资源探捕所发生的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和捕捞许可证费等。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所发生的支出。 4) 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指购买项目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 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对以上费用支出按照不超过申请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 50%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 2. 资源回运运保费。 企业、单位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照不超过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 5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单位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享受上述相同补助。 3. 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单位,包括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位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单位,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按照每人 1000 元每次的标准给予补贴。 4. “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指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单位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或外派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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