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实施办法 (粤府<1994>140号)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对担任领导职务以外的国家公务员实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使他们不受领导职数的限制,能根据其德、才表现,担任与他们的能力水平相适应的非领导职务,享受相应领导职务的待遇,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保留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骨干,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设置原则 (一)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实施,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分别按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政府部门下设的二级机构或处(科)机构按各级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执行。“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其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3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4至7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8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并下设科(股、队)室的处(科)级机构,副职可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四人。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与领导职务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五)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数额,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监督部门应多于执行部门。 (六)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三、设置的范围和名称 (一)省直正厅(局)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副厅级机构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本机构的领导职务级别相对应。 (三)广州市、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对应该市领导职务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四)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五)广州市、深圳市所辖各区的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对应该区领导职务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六)县(市、区)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