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汛安全检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和省的防汛工作部署,落实防汛责任制,规范防汛安全检查行为,及时发 现和消除防汛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省内影响防洪安全的水利水电工 程和相关非工程措施的防汛安全检查,其它影响防洪安全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防汛安全检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防汛安全检查按照分级管理、归口管理原则,省、 地级市、县(区、市)、镇分别组织检查
第四条 防汛安全检查以单位自查为主,抽查、核查不替代 自查的责任
第五条 防汛安全检查实行检查组组长负责制
第二章 防 汛安全检查组织形式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都必须对影响防洪安全的水利 水电工程和相关非工程措施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防汛安全检查
第七条 防汛安全检查分为汛前检查、汛后检查和专项检查
汛前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汛后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年11月
当重大洪灾和风灾 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及发生后,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对受灾区域主要的水利水电工程和相关非工程措施进行防汛安全专项检查
第八条 防汛安全检查采用管理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核查, 各级政府三防指挥部抽查相结合形式
第九条 自查 各工程管理单位对所管工程进行全面详尽的检查,及时发现影响防汛安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没有工程管理单位的,则由工程所在地的镇 政府负责组织自查
第十条 核查 工程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或抽样核查,镇、村、集体和个人所属水利水电工程的核查工作均由县级有关部门负责
核查工作重点是检查自查工作是否全面、细致,自查结果是否反映实际情况,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采取的处理措施是否有效、隐患是否已得到排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