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修订) 广州市规划局 二O 一四年一月目录 1 总则 ........................................... 1 2 分级与分类 ..................................... 3 3 配置要求 ....................................... 4 4 布局要求 ....................................... 5 5 设置标准 ....................................... 8 6 附则 .......................................... 19 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 24 1 1 总则 1.1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以建设“幸福广州”为目标,科学合理地配置社区公 共 服 务 设施 资 源 ,有 效 利 用 土 地 资 源 ,依 据 国 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实际,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标准与准则》(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为本标准。 1.2本标准的制定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创新性、相对稳定性的五条原则。 1.3本标准对象为社区(含街道级和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医院、变电站、社会停车场/库等区域统筹级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标准对象之内,这类设施应充分考虑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主管行业部门标准,以编制专项规划的形式予以统筹安排。 1.4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镇、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分别参照街道、居委级标准进行设置。以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功能为主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相关标准与规范执行。 2 1.5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统一规划,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他用。 1.6本标准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普通住宅取户均 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31㎡,每户 10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 1个标准户;保障性住宅取户均 2.4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25㎡,每户 6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 1个标准户。 1.7除本标准中提到的“宜设置项目”外,其他设施全部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配置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删减。 1.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