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去推进我省OTC 市场建设工作方案的函》(粤金函[2012]1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业务,是指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权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 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 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根据广东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域性市场主管部门”)的授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股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 中介机构在开展股权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通过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或人员: (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合伙企业等; (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通过增资扩股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权的自然人股东; (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权的自然人股东; (五)至少拥有三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且拥有人民币 1 0 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 (六)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