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题库:案例分析题部分1、(总则)、民警在公共场所抓获一名新疆维吾尔族的扒手,讯问时,由于听不懂维语,民警用手势告诉他要讲汉语,讯问僵持了很久,无法进行下去。民警对此应作如何处理?答:刑诉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公安机关在讯问时,应该为该新疆维族扒手聘请一懂维语的人为其翻译。2、(管辖)某高校同宿舍两学生尚某、梁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互殴,梁某情急之下抓起一玻璃杯打向尚某,造成尚某左眼球破裂,失明,脑功能遭到严重损害。后经鉴定,尚某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尚某的父亲向该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采用特别的侦查手段,遂让尚某的父亲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而尚父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法院不会受理,就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其应当立案。但公安机关仍不立案。问题:(1)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做法正确吗?(2)尚父能否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答:(1)公安机关应当对此案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故意伤害案(轻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本案中尚某左眼失明,脑功能严重受损,属于重伤案,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仍不予立案的作法是错误的,被害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本案中,尚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管辖)曹某,20岁,无业,经常在各地流窜作案,2002年5月至2003年10月间,在A市盗窃摩托车两辆,在B市抢劫出租车一辆,在C市加入了一个外国的间谍组织,后曹某在D市被抓获。问题:该案应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答:曹某盗窃摩托车和抢劫出租车都属于一般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曹某参加外国的间谍组织,涉嫌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因此,对曹某所犯数罪应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又在盗窃案和抢劫案中,抢劫案为主要犯罪,应由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间谍罪由C市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4、(管辖)1995年3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199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币,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深圳A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B县公安局发生争执。问题:(1)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根据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答:(1)A区公安分局与B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5、(管辖)刘林,某工厂职工,曾荣获市劳动模范称号,为市人大代表。其妹刘红,为其兄同一厂另一车间职工。刘红在劳动中和同车间职工赵军培养了深厚的感情,遂至恋爱订亲,私下山盟海誓,愿永为爱侣。但其兄刘林因平时工作关系和赵军曾结有私怨,当得知其妹和赵军私订终身,十分气愤,便严令其妹不准与赵军交往。同时刘林告诉刘红,说自己有一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