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廊坊市房地产开发收费(基金)项目一览表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征收依据或批准机关\文号 备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6 项。经清理,7 项保留(其中 1 项下放管理权限) 保留的收费项目 1 建设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道路挖掘收费标准12 个,45 元-230元;道路占用收费标准22 个,0.1 元-1.5 元平方米每日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城〔1994〕6 号);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通知》(冀建计〔1997〕175 号)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补偿费用 2 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冀政办函〔2008〕57 号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 减半后各设区市收费标准: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住宅项目,按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 元-36.75 元;非住宅建设项目,按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 元-31 元;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按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75 元-9.4 元;改建项目,免征。 33.2 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冀政〔1992〕53 号);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各设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2〕29-33 号、冀价经费字〔2003〕8、9、23、11-13 号、冀价经费字〔2006〕10-16 号、冀价经费字〔2008〕1-4号) 河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公布取 消 和停 止 征收10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057 号〕)确 定减半征收 2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征收依据或批准机关\文号 备注 3 国土 征(土)地管理费(按冀政办函〔2008〕57 号规定减半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用地单位 按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1%-2%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通知》(冀价轻〔1993〕32 号);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项目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1〕32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57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57号)确定减半征收 4 国土 耕地开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