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切实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 我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跨文化素质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通过“绩点学分制”、主辅修及双学位制、“三学期制”和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通过依法治校,健全管理制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在校期间,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 2、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等;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5、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在校期间,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3、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