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68年10月8日签订于洛迦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内瓦1983- 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物No. 271(C)Locarno AgreementEstablishing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for Industrial Designs- 3 -目 录*第 一 条: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第 二 条: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法定范围第 三 条:专家委员会第 四 条:国际分类法及其修正和补充的通知与公布第 五 条:本专门联盟大会第 六 条:国际局第 七 条:财务第 八 条:第五条至第八条的修正第 九 条:批准和加入;生效第 十 条:本协定的效力和有效期第 十 一 条:对第一条至第四条和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修订第 十 二 条:退出第 十 三 条:领地第 十 四 条:签字、语言、通知第 十 五 条:过渡条款附 件:国际分类的大类和小类表决 议: * 本协定签字本中没有这个目录,这是为了方便读者查阅而增编的。- 4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68年10月8日签订于洛迦诺第 一 条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1) 适用本协定的国家组成专门联盟。(2) 上述国家采用统一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分类法(下称“国际分类法”)。(3) 国际分类法应当包括: (i) 大类和小类表; (ii)使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包括这些商品分成大类和小类的分类标记; (iii) 用法说明。(4)大类和小类表作为本协定的附件,依照第三条规定设立的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可以对其作出修正和补充。(5)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和用法说明应当由专家委员会依照第三条规定的程序通过。(6) 专家委员会可以依照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对国际分类法进行修正和补充。(7) (a) 国际分类法应当使用英语和法语制定。 (b)第五条所述大会可以指定的其他语言的国际分类法正式文本,应当由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称“本组织”)公约所述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下称“国际局”)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后制定。- 5 -第 二 条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法定范围(1)除本协定规定的要求外,国际分类法纯属管理性质。然而,每个国家可以将其认为适当的法定范围归属于国际分类法。特别是本专门联盟各国对本国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性质和范围应当不受国际分类法的约束。(2)本专门联盟的每一国家保留将国际分类法作为主要的分类系统或者作为辅助的分类系统使用的权利。(3)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主管局应当在外观设计保存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