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从业员工工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及政府有关规定,为保护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落实管理责任,预防和杜绝拖欠从业员工工资问题,维护公司的和谐稳定和社会形象,结合公司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从业员工”是指公司因生产需要而招聘的工程用农民工
第四条 公司从业员工工资管理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部,市场部、财务部为配合部门
各子公司为责任落实单位
第五条 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各单位用工必须签订用工合同
5人以下的零星用工,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直接签订用工合同
超过 5人的用工,必须与具有资质的公司签订用工合同
用人单位与有资质公司签订合同时,必须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劳务公司的各种有效证件和用工人员姓名、性别、籍贯、工种、身份证号码(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进场时间、出勤情况、工资发放情况、联系电话、住址等
(二)明确工程名称、工作内容、限期、劳动报酬以及报酬支付时间、支付方法、工作质量、工伤事故约定、违反合同的责任等
(三)明确在正常履约情况下,个人聚众滋事和集体上访等群体事件发生时的约束处罚条款
(四)明确从业人员四险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税,明确规定缴纳主体和缴纳办法,合同中未体现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五)合同签订时,用人单位要及时编制从业人员花名册并归档,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每月5日前将名册(表式附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对不能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的自然人一律不得录用
对不按时上报、不报或所报花名册不准确的单位,视情况给予以每次 1000至 3000元经济处罚
第六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配备指纹考勤机,工人上下班进出工地必须按指纹考勤,同时配备电脑和摄像头,设专人管理
办理网银银行卡,工资直接打卡支付
第七条 劳务分包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