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 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是多久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 2 年; (5)装修工程为 2 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保修责任的学理解释 第二十七条 保修责任 [司法解释原文]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有关保修责任问题的规定
本条重点在于强调保修人末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人身、财产损害时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理解与适用]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筑工程直接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查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