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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遭受预估的第一级水准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预估的第二级水准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预估的第三级水准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说明】 GB 50023-95 标准是在1977 年唐山大地震后发布的77 版鉴定标准基础上修订而成的,针对建造于上世纪90 年代以前的建筑,在震前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的要求编制的
按照国家的技术政策,考虑当时的经济、技术条件和需要加固工程量很大的具体情况,鉴定和加固的设防目标略低于GBJ 11-89 设计规范的设防目标
近年来的研究表明,从设计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同概率的角度,在全国范围内平均,30、40、50 年地震作用的相对比例大致是0
88 和 1
00;抗震构造综合影响系数的相对比例,6 度为 0
0,7 度为 0
0,8 度为 0
0,9 度为 0
据此,考虑到 95 鉴定标准的抗力调整系数取 0
85,89 设计规范系列的场地设计特征周期比 01 规范约减少 10%且材料强度大致为 01 规范系列的1
15,于是可以认为:95 鉴定标准、89 设计规范和01 设计规范大体上分别在设计使用年限 30 年、40 年和50 年具有相同的抗震安全概率
震害经验也表明,按照77 版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加固的房屋,在80 年代和90 年代我国的多次地震中,如1981 年邢台 M6 级地震、1981 年道孚 M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