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筑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 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建筑工程”,是指依法纳入《建筑法》适用范围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在开工前都要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是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予开工的文件
根据《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建筑工程,在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
建筑施工许可证必须在开工日期之前领取
根据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
建设单位未依法在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便开工建设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 责 任
建筑施工许可证是由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的
这 里 所说 的“建设单位”,是指投 资 进 行该 项工程建设的任 何 单位或者 个 人,即 该 项建筑工程的“业 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机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该项职责,对经审查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及发放期限 《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 l.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是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