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与装修工程控制措施 第一条 装饰与装修用抹灰砂浆的强度不宜小于 M10,并应留置试块进行强度检验
第二条 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装饰与装修工程开始前应制定装修方案并经审批后施工
第三条 装饰与装修工程一律先做样板间,待样板间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装修
样板间应尽可能包含全部的装饰与装修内容
第四条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其施工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当必须在负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
第五条 应严格控制抹灰用材料质量,抹灰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及安定性进行检验;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小于 15 天
第六条 室内墙面抹灰阴角及门窗洞口处应用铝合金材料制成500×1000 ㎜方尺检查,确保线角顺直,交角成90º
第七条 室内所有阳角一律做水泥护角,水泥护角的高度不得小于 2m,严禁墙面抹灰全部成活后再单独抹门窗膀的做法
第八条 抹灰开始前应采用喷头将基面洒水湿润,使底灰与墙面、面层与基层良好粘结,严禁直接采用水管浇墙的方法
抹灰厚度大于 35mm 时,应粘钢板网并分层抹压处理
第九条 墙面抹砂灰施工过程中,均应用 2
5m 长铝合金刮杠检查找平,保证墙面平整
尤其应注意过口、墙与顶棚交角处等细部处理
第十条 顶层端开间的墙面抹灰应推迟至最后完成
第十一条 墙面外露砼的,应采用“界面剂”进行毛化处理,毛化完成后应浇水养护不少于 48 小时
第十二条 墙体(尤其是轻质砌块墙体或隔墙板)遇有预留配线钢管(塑料管)等管道及配电箱时,在抹灰前应挂钢丝网(钢丝网片尺寸应比管道留槽尺寸大 300 ㎜),防止抹灰空鼓开裂
第十三条 抹灰工程完成后 48 小时内,应适时进行喷水养护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阳角抹灰做法,当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 1:2
5 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小于 2m ,每侧宽度不应小于 50m m
第十四条 采用大模板支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