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必背】刑法必背考点(第一篇)2016-08-05刑法必背考点(第一篇)一、刑法解释的技巧(方法)
平义解释:针对法律中的日常用语,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义进行的解释(但对法律术语不能进行平义解释)
扩大解释(扩张解释):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大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如汽车;包括拖拉机、火车、航空器等3
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小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如情报:缩小为不被公开的事项4.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二、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采纳的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三、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四、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第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着手”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
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第二,属于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即从社会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生活中被禁止的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
五、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不作为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