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域外效力辨析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角度来说,无论依据何种标准,刑法都属于公法的范畴
(注: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1984年版,第80页
)而公法就其空间效力而言具有严格的属地性,这一直得到人们广泛的认同
然而,近年来,经常会听到有关公法域外效力的议论,有学者甚至撰文探讨刑事法律冲突问题
(注:例如,《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2期发表的《刑事法律冲突一般理论初探》
)这说明,对刑法的域外效力及有关问题,极有必要重新加以审视,这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一什么是法律的域外效力
这是首先需要澄清的问题
按照国际私法学的观念,法律的域外效力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前提,因而也是全部国际私法问题的关键
难怪18世纪末叶的学者高西(Cocceius)曾把国际私法称为“法律的域外效力论”(ExtraterritorialEffectofLaw)
针对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含义,有学者曾说:“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本国人,而且也适用于在本国境外的本国人和在本国境内发生的、然后转移到本国境外的法律关系”(注:姚壮、任继圣著《国际私法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2页
),并指出:“国际私法中所讲的法律冲突,也正是在这些法律的域外效力得到别国承认的前提下发生的
”(注:姚壮、任继圣著《国际私法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4页
)这是笔者目前所能看到的关于法律域外效力含义的唯一解释,恐怕也表达了一般人的看法
我们不妨以此为基础,作一些分析
首先,从语义上讲,所谓“域外效力”,是指在本法域以外产生作用
一项法律具有域外效力,即意味着它可以超越该法律制定者的管辖范围(jurisdiction)而对有关的法律关系发生影响,简言之,就是可以在本法域以外调整有关的法律关系
其次,从实质上讲,所谓“域外效力”,应是指在本法域以外被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