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都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必须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合法发包,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文明施工所需费用,并严格按照要求拨付费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范围及毗邻区域内各种管道,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理、协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三章 工程监理责任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和职责等内容,相关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实施监理。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核、监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和拨付情况,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核施工总承包以及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关人员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未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到岗并认真履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率必须达到60%以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每月按时到岗。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