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苏府〔 2011〕34 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6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各类场所、设施、建(构)筑物的产权(或者授权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和环境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涉及范围较广、容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按照 “单位主体、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公众参与 ” 的原则,落实 “属地负责、部门管理 ”工作责任。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整改效果评价、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备“企业法人 ”资格的个体经营户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隐患整改负责。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