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吉林市机动车辆经营行业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7月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7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经营行业的治安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机动车辆经营行业的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辆经营行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经营行业是指从事公共汽车、客货运输的出租汽车,客货运站(场、点)及与经营机动车辆相关的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
本办法所称与经营机动车辆相关的修理业是指修理各种经营机动车辆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与经营机动车辆相关的交易业是指在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内进行的经营机动车辆交易活动和经营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与经营报废机动车辆相关的回收业是指回收、拆解报废的经营机动车辆的行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辆经营行业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及与机动车辆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公安机关是机动车辆经营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县(市)公安机关公路交通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经营行业治安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维护辖区内机动车辆经营行业的治安秩序,实行治安责任制;(二)加强治安防范工作,指导机动车辆经营行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对机动车辆经营行业从业人员开展治安教育、培训;(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交通、市政公用、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机动车辆经营行业的治安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辆经营行业的经营者,须在取得经营资格后十日内按照要求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的公路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并签订《治安责任书》,明确治安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