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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吉林市机动车辆经营行业治安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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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吉林市机动车辆经营行业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7月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7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经营行业的治安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机动车辆经营行业的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辆经营行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经营行业是指从事公共汽车、客货运输的出租汽车,客货运站(场、点)及与经营机动车辆相关的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本办法所称与经营机动车辆相关的修理业是指修理各种经营机动车辆的行业。本办法所称与经营机动车辆相关的交易业是指在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内进行的经营机动车辆交易活动和经营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行业。本办法所称与经营报废机动车辆相关的回收业是指回收、拆解报废的经营机动车辆的行业。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辆经营行业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及与机动车辆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市)公安机关是机动车辆经营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县(市)公安机关公路交通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经营行业治安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维护辖区内机动车辆经营行业的治安秩序,实行治安责任制;(二)加强治安防范工作,指导机动车辆经营行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对机动车辆经营行业从业人员开展治安教育、培训;(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交通、市政公用、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机动车辆经营行业的治安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机动车辆经营行业的经营者,须在取得经营资格后十日内按照要求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的公路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书》,明确治安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经营者是单位的,单位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经营者为个人的,持有车辆经营权证的个人为治安责任人。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治安责任书》的要求,与所聘用的驾驶员签订治安责任状,落实治安目标责任。第六条机动车辆经营行业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公路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办理治安备案变更手续。(一)停业、歇业、注销;(二)变更车辆、车辆号码、车身颜色;(三)变更地址、营运线路;(四)变更从业人员。第七条机动车辆经营行业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机动车辆经营行业的经营者应履行下列责任:(一)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报所在地的公路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备案(二)接受公路交通治安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协助维护机动车辆经营的治安秩序;(四)开展治安安全检查,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整改、消除治安安全隐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治安责任人的责任,不得因承包、租赁经营等原因转移他人。承包、租赁经营负责人在承包、租赁经营期间应当同时承担前款规定的治安责任。第八条机动车辆经营行业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机动车辆显要位置粘贴治安管理标识,并保持完整;(二)营运的机动车辆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部位和样式喷涂或者悬挂经营者名称及标志,并保持清晰完好,不得遮挡、污损、挪用、伪造;(三)客运出租汽车须安装经审验合格的报警、隔离等技术安全防范设施,不得擅自拆改并保持完好;(四)定员座位六人以下的客运出租汽车禁止在车窗粘贴太阳膜、反光纸和悬挂窗帘等;(五)必须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未取得经营资格、未签订治安责任书的货运、客运车辆不得用于经营。公路交通治安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未取得经营资格、未签订治安责任书的货运、客运车辆进行查处。第九条机动车辆经营行业市场内各种经营活动及机动车辆的行驶、停靠,不得影响市场经营秩序。第十条机动车辆经营行业市场内经营商业、旅店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的,必须遵守有关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机动车辆经营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机动车辆经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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