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XX 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XX 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含市辖五县)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部门是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网约车客运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下设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网约车日常的监管工作。 公安、工信、商务、工商、发改委、质监、规划、税务、物价、劳动保障(人社)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对网约车客运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出租汽车协会是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自律性社团组织,负责网约车的职业规范制定,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第五条网约车的投放依照总体动态调控的原则进行,根据市民出行的需求科学调整网约车数量,解决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第六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 4 年。 1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每次延期期限为 4 年。 第八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 XX 市有相应分支机构及服务能力。须有不少于 6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以及不少于 60 平方米的营运驾驶员培训、学习场所。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