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前培训:上海市精神卫生专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培训第一章总则一、前言第一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海市精神卫生法》、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精神卫生专业病历要求,上海市精神卫生临床质量控制中心特制定精神卫生专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二条精神科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精神科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四条精神科病历书写是医疗、科研、教学的基础资料,不仅反映患者的病情发展与转归,也反映了医疗质量和业务技术水平
在涉及医疗纠纷时,病历信息有助于判定法律责任;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中,病历是支付医疗费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精神科病历的规范化书写是培养临床医师科学的思维方式,提高其业务技术水平,考核其实际临床工作能力的途径和标准
二、基本要求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七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八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九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浯句通顺,标点正确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十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十四条住院检查报告粘贴1、资料完整,粘贴整齐;2、检查结果标注在报告单的最上方,阳性结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