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可编辑修改药品检验原始记录的书写规定药品检验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书的依据,是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总结的原始资料,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规范检验记录是保证再现实验过程,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实现实验室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有效方法,从而提高实验室的核心竞争力, 更好地发挥技术支撑和服务社会的功能。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检验记录必须做到: 记录原始、真实,标准正确,数据准确,内容完整、齐全,书写清晰、整洁。1、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1.1 检验人员在检验前, 应进行核对。 注意检品与检品卡的内容是否相符,逐一查对检品的编号、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检验项目、检验目的、检验依据、收检日期、检品数量和包装情况等,并将相关内容记录于检验原始记录纸上。1.2 检验原始记录应记录在检验原始记录纸上,用统一的文件编号, 采用活页记录纸和各类专用检验记录表格, 检验过程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碳素笔或签字笔书写, 试验数据如取样量、 溶剂用量等应用钢笔、 碳素笔或签字笔书写, 各检验项目的记录格式参照各检验科室原始记录模板书写, 内容应包括所有与检验有关的信息。 凡用仪器打印的数据与图谱,应注明检品编号、 文件编号、检验项目(包括图谱的具体试验名称和数据归属) ,并有检验者、校对者签名,需要引用的数据要在相关数据前打勾。仅有数据(如不溶性微粒 )的打印纸附于检验原始记录后, 或粘贴于原始记录的适宜处,并加盖检验者骑缝章或骑缝签字。如用热敏纸打印数据,为防止日久褪色难以识别, 应以钢笔、 碳素笔或签字笔将主要数据记录于原始记录纸上。1.3 检验依据按国家(中国药典) 、部、局颁标准等成册标准检验的,应在检验原始记录精品资料可编辑修改中写明标准名称、 版本和页数; 按单篇标准检验的, 应在检验原始记录中写明标准名称并将标准复印件附于检验原始记录最后面;按委托人提供检验资料或有关文献检验的,应在检验原始记录中写明标准名称并将有关资料附于检验原始记录最后面(注册检验资料除外)。1.4 检验过程可按检验顺序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检验日期,操作方法(如完全按照检验依据中所载方法,可简略扼要叙述),实验条件(如实验温湿度,仪器名称型号和编号),实验结果(不要照抄标准,而应简要记录检验过程中观察到的真实情况;遇有反常的现象,则应详细记录,并鲜明标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