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药品检查员协调使用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实现优质人力资源共享, 促进无菌药品GMP 认证检查标准统一、 尺度一致、严格把关,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省(区、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检查机构 (以下简称省级药品认证检查机构)组织实施无菌药品(含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及放射性药品等类别产品的药品 GMP 认证检查时,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协调选派药品检查员的情形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统一协调选派药品检查员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核查中心检查员的选派工作
第四条跨行政区域协调选派的检查员需取得国家药品GMP 检查员资格,具有相关领域检查经验
第五条省级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原则上需提前15 个工作日向核查中心提出书面需求(附件1),内容包括检查企业、检查范围及相关品种情况、检查时间、检查员专业需求、人数、申请协调原因
第六条 核查中心收到需求表后,2 个工作日内启动检查员选派工作,并及时将被选派检查员信息反馈省级药品认证检查机2 / 10 构
第七条 选派工作应结合检查任务和检查员技术特长等因素统筹安排
被选派检查员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与检查,应提前告知核查中心
第八条 被选派检查员不得担任检查组组长,每个检查组中被选派检查员不超过2 名
第九条被选派检查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派出期间应严格遵守核查中心和省级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有关检查的各项制度和廉政纪律要求,并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和药品检查员承诺书(附件 2、附件 3)
接受被检查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检查单位的共同监督
第十条 被选派检查员对被检查企业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被选派检查员应当保守认证检查有关的工作秘密,不得擅自泄露认证检查结果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