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 ) (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燃气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三章燃气经营与设施保护第四章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第五章应急处置与监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应急处置等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2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所管道输送, 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便民、确保供应、规范服务和节能高效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 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燃气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燃气发展协调机制、燃气供应保障机制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乡(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审批,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以及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规划、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一)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3 的供气管网、 天然气加气站、 配套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以及天燃气销售定价和监督;(二)市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调查处理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三)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特种设备、供气质量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