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蓄电池运行规程”的通知(62) 水电技字第 21 号为了提高电力工业系统中各发电厂、变电所的蓄电池的维护运行水平,我部根据各单位对蓄电池设备的运行经验,对前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在1954 年 10月 5 日颁发的“蓄电池运行规程”。本规程在 1961 年 10 月曾以草案形式印发各电业单位征求意见,以后又根据各单位对草案所反映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在今年 1 月又召开了审查会议, 现已审订完毕,正式颁发实行。本规程颁发后, 前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颁发的“蓄电池运行和检修典型规程( 试行本 ) ”即行作废。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希随时径告本部技术委员会。第 1 条 本规程的基本目的是:1. 保证发电厂、 变电所蓄电池设备 ( 包括充电设备 ) 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从而延长其使用年限;2. 保证发电厂、变电所直流母线经常保持合格的电压和蓄电池的放电容量;3. 保证蓄电池运行维护人员的安全。第 2 条 发电厂、变电所蓄电池和充电设备的维护人员、发电厂主控制室的电气值班人员和局、 厂科室 ( 或工区 ) ,分场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均须熟悉和贯彻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完成第1 条所述的目的。第 3 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发电厂和变电所使用的固定式铅蓄电池( 酸性蓄电池 ) 及其充电设备。第 4 条 固定式的蓄电池组应安装在专用的蓄电池室内,电压为 24~48 伏的蓄电池组可以安装在通风的柜子内。酸性蓄电池和碱性蓄电池不得设置在同一室内。第 5 条 蓄电池室的入口应有一小套间,套间的门都向外开。第 6 条 蓄电池室附近应有存放硫酸、隔板及为调制电解液用的备品的专用房间( 或利用套间 ) 。第 7 条 蓄电池室的墙壁、天花板、门、窗框、通风罩、通风管道内侧、金属结构、支架及其他部分皆应涂以防酸漆。蓄电池室的地面应耐酸 ( 用磁礴、沥青或其他耐酸材料均可) 。第 8 条 蓄电池室的窗户上应安装毛玻璃或涂有带色油漆的玻璃,以免阳光直射在电池上。第 9 条 蓄电池室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并至少应有一灯接在事故照明母线上。开关、插座及保险器应装置于蓄电室外,照明线应用耐酸的绝缘导线。第 10 条 蓄电池室应安设抽风机,其空气的需要量可由于式决定:V=0.07×I 充电× n 立方米/小时式中:I 充电 -- 最大充电电流;n-- 蓄电池组的电池个数。要同时自室内上部和下部抽气, 如果棚顶被大梁分成数个格子, 则每个格子的气体都要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