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问责条例》看点聚焦《问责条例》看点聚焦 本期视点 让从严问责掷地有声 前不久,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引发热议。作为第一部法律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问责条例》的颁发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是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又一重要成果。为便于广阔党员干部更好理解《问责条例》,本期视点将对《问责条例》的看点作出梳理,同时,为大家介绍基层在从严问责方面推出的具体做法。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细化具体化,《问责条例》的“利剑”指向何方?“板子”怎么打?一起来看党建专家们作出的解读。 覆盖各级党组织 瞄准“关键少数” 《问责条例》: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根据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首先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即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組织。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 8800 多万名党员、440 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问责工作必须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亮态度。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对于问责对象,则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专家表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6 种问责情形 体现纪法分开 《问责条例》: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党的领导弱化,在推动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