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在《条例》中,“第一次对我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主要有: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和内容。《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无论是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是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甚至是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句话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建设项目应成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因此,在我国,确定某一建设项目应否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主要是判断该建设项目是否“对环境有影响”。其判断的原则有二:一是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管理名录或地方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录,属于名录规定的建设项目,就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是国家管理名录之外,对基本环境要素或特定环境保护区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能判明影响程度的建设项目,也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如前所述,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是,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差异,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也不一样。第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该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亦即,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进行阐述;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情况进行论证;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经济损益进行分析;提出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等。第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环垣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批。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是建设单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方面,也是建设单位的法律义务。根据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性质分为:新建的建设项目和重大改变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批,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