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使用公路平交道口协议书 为加强公路平交道口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相关规定,平定县交通运输局路政管路所(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管理的 线 处 侧开设平交道口和甲方管理的公路 线相接。 二、乙方应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甲方核准的道口位置、宽度进行施工。平交道口必须低于公路路面。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设置公路排水设施,保证公路排水畅通。道口必须按照技术标准要求设置示警桩及其他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齐全醒目,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平交道口使用权。 三、开设、使用公路平交道口,设置公路排水、安全等设施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乙方施工期间,甲方有权随时进行监督检查。若乙方未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施工,或道口宽度超过甲方所核准的宽度的,或未按甲方要求设置公路排水、安全等设施的,或未在甲方核准位置施工的,视为违章开设平交道口,甲方有权责令停工,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五、乙方施工期间,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排放污水,或进行其他污染、损坏、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六、乙方工程竣工后,应在竣工之日起两日内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验收合格的,才准许使用。 七、乙方开设和使用公路平交道口应按照山西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向甲方支付平交道口接入费每米 5000元,及每年向甲方交付平交道口维护费每年每米 400元,乙方在公路平交道口使用权限期内,因非甲方原因停止使用平交道口的,已支付的费用不退还。 八、乙方在公路平交道口使用权期限内,应保持公路平交道口的整洁、畅通。乙方保证边沟不塞不堵,平交道口无堆积物,无杂乱招牌。 九、乙方在公路平交道口使用权期限内,因公路扩建、改建影响公路平交道口使用的,损失由乙方负担。甲方可通过续延使用权期限的方式进行补偿。 十、乙方在公路平交道口使用权期限内,不得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确需转让的,应提前十五天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平交道口使用权中止。第三方应与甲方另行签定协议。乙方已支付的费用,折抵第三方应支付的费用。乙方转让平交道口使用权未向甲方提出申请的,或第三方未与甲方签定协议而使用平交道口的,自平交道口使用权转让之日起,甲方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