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北京热电厂燃气热电联产扩建工程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华能北京热电厂二期安质部 2010-9-18 华能北京热电厂燃气热电联产扩建工程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务院以279 号令和393 号令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对业主的责任、行为,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国家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一是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二是明确了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不执行强制性条文就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有一个条文不执行就要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参建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对“强制性条文”的认识,提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建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长效机制,从源头和技术上保证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1 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 1
1 编制目的 为在本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根据项目部颁发的《燃机工程“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华能北京热 电 厂 燃气 热 电 联 产扩 建工程,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 察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 试 单位、监理单位等 均 应贯彻执行
2 编制主要依据 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⑶ 《建设工程勘 察 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93 号)
⑷ 《电 力监管条例》( 国务院令第 432 号)
⑸ 《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 和调 查 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